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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委章程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化工园区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协会职责,加大对化工园区的服务力度,推进化工园区建设,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尽快达到发达国家园区建设的水平,决定设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化工园区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是由化工园区、园区企业、与园区发展建设相关的公用工程、安全、环保企业及地方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等组成。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协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密切与各化工园区的联系,对各园区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促进园区在国家石油和化工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在联合会领导下,根据联合会授权开展工作,重大事项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报联合会审批。
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化工园区政策、法规、指导性意见提出建议;
(二)收集、交流、推广国内外化工园区建设方面新的规范、规定、典型经验、管理方法和技术经济信息;
(三)组织化工园区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开展专题研究、技术讲座、学术研讨、信息交流;
(四)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化工园区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和参加国际间的科技信息和技术交流、考察等活动,举办和参加展览;
(五)为化工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引进智力、资金、项目和技术提供咨询服务;
(六)出版相关刊物和资料;
(七)承担联合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为团体(单位)委员制。成员单位的主体是各化工园区、省市区行业协会,及以石油和化工为主导产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园区发展建设相关的企业。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主要是化工园区、园区企业、与园区发展建设相关的公用工程、安全、环保企业的负责人,省市区行业协会的有关人员,与石油化工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人员也可为园区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参加本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入会申请;
(二)遵守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第九条   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化工园区工作委员入会申请表》1份,本单位简介1份;
(二)申请需经秘书处预审,会员大会批准。
(三)入会申请得到批准后,将由秘书处颁发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化工园区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铜牌或副主任委员单位铜牌和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证书,并向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工作委员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工作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工作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关心本工作委员会工作,经常和本委员会保持联系,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严格遵守本工作委员会内部技术资料和成果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时,需书面通知本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委员证书。委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经委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委员退会或被除名,本工作委员会应向联合会会备案。

第四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
第十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委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向联合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建议;
(三)确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审议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提出终止建议;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秘书长各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委员由联合会提名,经委员会大会选举,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联合会审查,委员大会选举,报联合会备案。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联合会的领导,贯彻联合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三)组织筹备和召集主持委员大会,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组织讨论并决定委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委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工作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本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七)指导和监督本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置信息服务、技术培训、调研等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园区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向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三)对专职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向主任委员提出奖惩的建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顾问、专家组,由工作委员会聘请在行业内有声誉的专家、学者组成,并报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委员大会,委员大会邀请全国化工园区代表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委员工作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
(一)工作人员开支,参照中心部门聘用人员标准。
(二)本工作委员会财务接受联合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于2012年5月23日经本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章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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